2020年05月01日 星期五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当前版: 02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物管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原有的物业管理条例相比,新《物管条例》不仅强化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融合发展,还规范物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强化了对业主自治的支持和监督、完善了物业管理信息公开制度等。学习贯彻新《物管条例》要把握七大关键:

  一、业主

  业主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业委会

  首次业主大会:20%以上的业主可申请召开

  《物管条例》明确指出,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监事委员会监事不领取劳动报酬。 

  业主委员会:由五到十一名单数成员组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到十一名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罢免业委会成员: 20%以上业主联名可提出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

  三、物业费

  物业费调整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管条例》要求,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不得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但可能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并将表决结果公告三十日以上。 

  《物管条例》还要求,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 

  四、车位

  小区车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物管条例》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每户业主总计购买配套车位不得超过二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二个。

  业主承租未出售车位:不得拒绝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共有场地停车:收费管理由业主大会决定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对上述事项进行约定。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五、公共收益

  每半年公布一次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度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公共收益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百分之三十时,公共收益应当首先补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六、民宿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

  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商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 处罚

  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罚款10至30万元

  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擅设临时摊点:罚款5至20万元

  擅自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的,擅自设置或者允许他人设置临时摊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忠县住房保障中心、忠县物业管理协会 提供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综合
   第03版:文艺副刊
   第04版:劳动节
忠县春季网上房交会今日开幕
一季度,忠县电商逆势增长
海银公司党支部与善广乡上坪村党支部结对联建
赶工期
毫不放松抓好景区安全工作
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固国村:有古迹有乡愁的美丽乡村
遗失启事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