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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柔性”执法为企业发展护航
钟舟

  本报讯(记者 钟舟)近日,忠县人民检察院对3名生产销售劣质复合肥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9年3月期间,四川省广安市某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生产多批次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明示值要求的劣质复合肥,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至重庆市忠县和垫江、四川省大竹和邻水等区县,销售金额10余万元。2020年9月,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后,对涉案的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实际控制人谢某、生产副总经理李某提请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9月3日,该院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案件承办检察官亲赴广安市前锋区,充分考虑案发后公司已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200多万元、企业生产恢复以及企业遗留问题可能对当地社会稳定的风险影响等,综合评估采取逮捕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以及对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后,忠县人民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县检察院相关人士表示,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过程中,严格落实相关要求,确保不出现“查办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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