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选民登记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选民登记主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3.每一选民在同一轮换届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
4.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节点,以当地确定的选举日计算为准。
4.选民登记工作一般有哪些方式?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这种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方式,只需第一次选民登记时对选区内的选民进行全面登记,在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法律规定这种补充登记方式,目的是简化选民登记手续,减少工作量,节省工作时间。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对选民登记资料保存得往往不够完整,加之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使采取补充登记方式进行选民登记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与进行一次全面的选民登记相差无几。因此,各地的选民登记工作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的方式。
1.补充登记。凡是上次换届选举时登记的选民名册保存完整的选区,以上次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从其他选区迁入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补充登记;将迁出本选区的、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2.重新登记。凡是上次换届选举时选民名册保存不完整的,人口有较大变动的选区,或者选区划分与上次不一致的,要普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选民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支持选民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登记。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