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14日 星期四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当前版: 04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假结婚”骗拆迁款,得不偿失

  【基本案情】2018年,张某听闻自己房屋可能会拆迁后,与秦某达成办理结婚登记骗取更多拆迁补偿款的口头协议。当年8月,双方在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从未实际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张某得知房屋拆迁计划取消后,便提出离婚。秦某却以登记结婚导致其子女不能再享受相关福利政策为由,要求张某给与经济补偿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经审理后认为“假结婚”虽为通谋虚假表示,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与客观要件,不属于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婚姻关系成立且有效。但双方确无夫妻感情,分居达3年之久,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秦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情形,故对其要求张某给与经济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近年来,由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巨大,不少人不择手段,规避相关法律政策,为获取更多补偿款而选择“假结婚”“假离婚”,但其中隐藏极大的法律风险,且因婚姻关系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供稿:县司法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综合
   第03版:乡镇农村
   第04版:社会民生
忠县去年追罚医保基金355万元
渝出台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帮扶新举措
忠县2个法治宣传阵地建成开放
废弃口罩莫乱扔
忠县126块公交站牌更新
忠县32辆客车安装智能安全带
当前刷单返利类诈骗手法变化分析
“假结婚”骗拆迁款,得不偿失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公积金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