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8年6月,原告徐某与被继承人何某福办理再婚登记。被告何某系何某福与其前妻之子,被告何某润、赵某系何某福的父母。2011年2月,徐某与何某福购买忠县一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2014年10月,何某福立下遗嘱,并经忠县公证处公证,将上述房屋中其应有的产权部分交由徐某继承。后何某福因病去世,徐某与何某福的儿子、父母为遗产分割问题闹上法庭。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被继承人何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涉案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该案中,何某福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由徐某一人继承,系其真实意愿表示,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订立书面遗嘱的形式并经公证处公证,且何某福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属于其个人的财产部分,故其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遂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产50%的产权份额由原告徐某继承。
【法官说法】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去世后的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多种形式。在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官提示,遗嘱涉及公民的重大财产利益,为减少家庭纠纷,公民在订立遗嘱时,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导致财产处分的意愿落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来源: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