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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20年6月入职忠县某新能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黄某在公司担任保安一职。2021年4月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职第二个月起至离职时止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员工在入职时均有签订劳动合同,黄某在入职时与公司约定基本工资、上班时间等,公司也为其进行培训,并且黄某填写了员工履历表和员工入职承诺书,应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所以黄某所主张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忠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黄某的仲裁请求,裁定公司向黄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若实际用工超出一年的,则为满一年的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即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1个月,用工满一年后,用人单位的所承担义务则由“支付两倍工资”变为补签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虽然与黄某约定了基本工资、上班时间等,公司也为其进行培训,并且黄某填写了员工履历表和员工入职承诺书,但不能由此上述行为推导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直至黄某离职,都未与申请人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向黄某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因此,忠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了黄某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县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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