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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砖脱落砸伤人 全楼业主共担赔偿

  案情简介

  现实生活中,因建筑物脱落砸伤行人、砸毁车辆的现象屡见不鲜,受害人不但防不胜防,而且维权难度较大。2020年9月底的一天,小张在回家途中突遇大风,经过忠县某居民楼下时,他被一栋建筑脱落的墙砖砸中头部,当场昏迷。送往医院后,他被诊断为头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其损失得不到赔偿,无奈之下,小张将该楼的房屋所有权人小刘、小吴等15户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楼的房屋所有权人小刘、小吴等15户业主共同赔偿小张的各项损失约15万元人民币。

  律师评析

  该案例涉及的是建筑物脱落损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比如,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进行了管理维护或采取了相应措施,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发生了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的行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若要不承担责任,就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就是法理上所讲的“过错推定”原则。高空坠物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

  在该案例中,脱落的墙砖造成小张受伤,该栋楼房的住户作为建筑物所有人,理应对房屋外墙的安全性负有检查、管理、维护的义务,但上述15户业主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对小张的受伤结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工作中,此类案例比比皆是。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建筑物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避免出现高空建筑物脱落等情形,当风险出现时应当及时有效化解。如若对其放任不管,听之任之,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必然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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