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黄美诗)近日,笔者从县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高4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包括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此举将惠及忠县2.2万余名困难群众。
具体标准为,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00元/人/月。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955元/人/月。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605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405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405元/人/月。市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提高到735元/人/月。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