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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以暴力方式阻碍执法被判刑

  驾驶车辆堵住工地入口阻碍施工,在遇到人民警察和辅警执法劝阻时,非但不听,还辱骂、殴打辅警。近日,忠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五个月。

  基本案情

  徐某甲、徐某乙二人认为某工地施工方将渣土倾倒在自家林地,在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为阻碍施工,徐某乙驾驶汽车停靠在工地门口,致施工车辆无法正常出入。接警后,派出所辅警杨某等人到达现场,对二人进行劝说。劝说无效后,公安机关欲将两名被告人及施工方带至派出所调查时,徐某乙拒绝配合,并将杨某推倒在地,按住不让其起来。徐某甲见状上前用脚踹杨某头部,导致其额头受伤。经鉴定,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忠县检察院以徐某甲、徐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向忠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妨害公务行为致一人轻微伤,在量刑时予以评价。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每一名公民的法定义务。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蔑视和挑衅,还对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法官提示,群众应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在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予以尊重,并积极主动配合,切莫因一时冲动采取极端行为抗拒执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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