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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回宿舍死亡算工伤吗?算!

  基本案情:

  张三生前是某建筑公司的职工,从事装运砖块工作。该公司按项目参保,为张三办理工伤保险。2020年9月16日16时许,张三在忠县一工地砌墙时感到身体不适,便离开工地现场,独自回到工地附近的宿舍休息。19时许,工友下班后回到宿舍,发现张三躺在床上昏迷不醒,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初步诊断为突发呼吸心跳停止2小时余,心脏性猝死。

  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心脏性猝死?张三之妻李四向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其张三的死亡为工伤。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四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李四又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责令县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律师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张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死亡的事实清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三突发疾病后并未当场死亡,也未及时到医院治疗而是回到宿舍休息时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突发疾病”在《工伤保险条例》未有明确的规范定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对于突发疾病的种类,并未有任何限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状态包括突发疾病立即死亡、突发疾病未立即死亡而事后未经抢救死亡、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普通劳动者个人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自身对病情的严重性难以做出客观科学认识,未及时选择到医院治疗而是请假回到宿舍休息缓解病情,符合常情常理,且由于身体素质的个体差异,不同疾病的严重程度表现也不尽相同,而苛求劳动者一旦突发疾病后就径直送往医院救治,不符合客观实际状况,与人们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悖。

  本案中,张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到宿舍休息,仅仅两三个小时后就死亡,属于“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某高院的再审判决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点评律师: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   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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