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秦某于2021年7月受聘到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2023年3月1日,秦某因琐事与A公司管理人员发生抓扯。2023年3月6日,A公司以秦某与他人打架斗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秦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秦某不服,表示并不清楚A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遂向A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A公司规章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打架斗殴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此外,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民主程序以及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秦某,遂裁决A公司向秦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
律师评析: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所以以秦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本案中,秦某在A公司工作1年8个月,每月工资2500元,A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秦某的仲裁请求是正确的。
点评律师: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 黄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