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谭某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还指使第三人冉某提供虚假证明,企图隐匿财产,恶意逃避执行。最终,二人终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谭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代某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被忠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谭某仍拒不履行,且不如实申报财产。经查控,也未发现谭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前不久,据代某举报,谭某正经营着一门店。为逃避执行,谭某指使冉某提供虚假租赁合同,欲证明门店系冉某所有。经核实,谭某为门店的实际经营者。
法院裁判
因谭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还指使冉某提供虚假证明,企图隐匿财产,妨害执行工作,忠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谭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对冉某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执行人谭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并与冉某妨害执行工作的行为,不仅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兑现,还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依法对二人给予处罚。事后,鉴于二人认错态度良好,主动具结悔过,且谭某兑现了全部执行款,综合考量相关情节,忠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法官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全面认真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增强守法意识,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切不可心存侥幸,企图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方式,恶意逃避执行,否则将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忠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