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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欠薪证据 未逃债还获刑
杨通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债务人唐某某、杨某某(唐某某之妻)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30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在诉讼中,法院裁定对唐某某承建的某建设工程应收账款320万元及汽车予以查封冻结。2015年8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唐某某偿还张某某本金270余万元及利息。唐某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张某某起诉唐某某的诉讼期间,为达到以劳务工资优先受偿套取唐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冻结工程款的目的,唐某某妻子及妻弟共同捏造了《职工考勤表》《工资表》《工资结算单》等证据,并组织王某某等28人先后以唐某某拖欠其在忠县某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工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某支付劳务工资共计120余万元,骗取到了法院的调解书。

  【民事裁判结果监督】

  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检察部门及时调取了相关证据,询问了相关证人,查明了唐某某向法院提交的《职工考勤表》《工资表》《工资结算单》等证据系伪造,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遂裁定撤销欠薪案的原审调解书,准许王某某等28人撤回起诉,成功阻止了当事人妄图通过虚假诉讼获得优先受偿权逃避用冻结工程款偿还债务的目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配合,将调查的证据移送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杨某某因此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杨某某虚构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并伪造证据、组织他人起诉,企图借助司法机关之手,利用“劳务工资优先受偿权”原则,通过民事诉讼逃避债务的行为,既破坏了诚信原则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这不是简单的一般违法行为,而是构成了刑事犯罪。本案当事人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但没有得到预想的利益,反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得不偿失。

  近年来,民商事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件高发、多发,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犯妨害作证罪和虚假诉讼罪的,一经查实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  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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