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0日,村民周某在山上放牛时发现“龙猪”出没。想到有村民说有“龙猪”啃食包谷的现象,遂在“龙猪”出没的地方安放了两个捕兽夹。同年2月18日,周某就利用捕兽夹活捉了一只“龙猪”,并准备自家食用。2天后,周某被民警查获。
经法定机构鉴定,周某捕猎的“龙猪”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学名为“猪獾”。同年3月,周某因非法捕猎罪被刑事立案,并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后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猎罪,但他捕猎“龙猪”是因其啃食村民的包谷,主观恶性不大,数量不多,没有造成出售和杀害“龙猪”的严重后果,且主动坦白认罪,依法对周某做了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猪獾因长着像猪一样的长鼻子,头顶长着黑白相间的“川”字形花纹,别名也叫猪鼻獾、獾猪、龙猪。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猪獾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0年3月,忠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其中规定忠县全县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工具为枪支、爆炸物、毒药、电网、地弓、毒药、猎夹等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工具,禁猎对象为所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周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以禁用工具捕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行政法规,还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了犯罪。因其情节较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县林业局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 王波 马晓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