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16日 星期四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当前版: 04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走路看手机绊倒老人 被判赔偿3.7万元
李莎 杨伟

  【案情简介】

  今年1月的一天,曹大娘在忠县体育馆附近正常行走。谢某途经该路段时,在曹大娘的右侧方向。谢某行走过程中视线始终注视着手机,身体却朝左侧退行,退后时绊倒曹大娘,致其手臂骨折。后曹大娘被送医,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曹大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裁判】

  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事故现场视频显示,被告谢某行走中视线注视着手机,身体却朝左侧退行,导致原告曹大娘倒地受伤,谢某忽略了对现场环境的观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曹大娘在事故现场系正常行走,不存在过错。因此,谢某应对曹大娘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谢某赔偿原告曹大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7万元。

  【法官说法】

  在信息时代,智能手机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因“低头族”看手机引发的意外事故也屡见不鲜。法官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树立安全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加强自身和他人安全防范,最大限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通讯员 李莎 杨伟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重庆疾控发布学校防控诺如病毒感染“攻略”~~~
~~~最低40元/人
~~~
~~~
~~~
~~~重庆出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3月1日起施行
~~~
~~~
~~~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综合
   第03版:乡镇农村
   第04版:社会民生
课桌桌面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应用含氯消毒剂消毒
忠县至重庆主城客运班车票价下调
反诈宣传上街头
忠州大地:紫气升腾若仙境
百本好书荐你读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教师
走路看手机绊倒老人 被判赔偿3.7万元
广告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