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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产怎么分?得看儿女尽赡养义务情况

  “骨肉同胞一脉亲,打断骨头连着筋;不因家产起争执,重情轻利扬佳名。”近日,忠县法院翠屏法庭法官在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中,引用《家和谣》中的内容释法说理。毛氏四兄妹因遗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休、闹上法庭的诉讼案有了最终结果。

  案情简介

  原告毛某林、被告毛某芳等四人系兄妹关系。自2017年开始,四人的母亲易某便一直跟随儿子毛某林生活,毛某芳等三个女儿时常到毛某林家中看望母亲,为其购买生活物品。母亲生病期间,毛某芳等三人也共同照料。2020年,易某去世后,留下20万元遗产。因父亲早年去世,四兄妹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就遗产分配事宜进行商量。毛某林主张,母亲由其一人赡养,其余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应由其一人继承遗产。毛某芳等三人则不同意。多次协商未果,毛某林将毛某芳等三人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一是关于遗产继承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易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毛某林、毛某芳等四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二是关于遗产分配比例问题。本案中,毛某林与易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较多照顾了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在分配遗产时,毛某林可以多分。综合当事人履行赡养义务等情况,酌情确定毛某林继承遗产份额的55%,毛某芳等三人各继承遗产份额的15%。遂依法判决毛某林继承9.5万元,毛某芳等三人各继承3.5万元。

  法官说法

  在农村地区,广泛存在“养老靠儿”的风俗,即父母跟随儿子生活,女儿平时上门探望。但此风俗习惯仅是子女对赡养父母问题的协商分配,并不能当然免除女儿的赡养义务。同理,也不能因此剥夺女儿的继承权利。同时,在遗产分割问题上,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若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法官提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责任,子女要主动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帮助老人解决实际困难,让其安享晚年生活。在处理遗产分配等家庭事务中,子女之间应互相谦让,妥善协商,坚持亲情至上,减少矛盾纠纷,共同维护和谐家庭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忠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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