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酌怡情,莫言微醺。然而,酒壮人胆,总有些人借着酒精的刺激,触碰法律底线。近日,醉酒后的余某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简介
今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余某醉酒后在公路上闲逛,当路过杨某停靠的面包车时,认为杨某辱骂自己,遂强行将杨某拉出车外,对其辱骂、殴打,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忠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余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贪饮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在日常生活中,因过量饮酒而引发的自伤、斗殴等事件屡见不鲜,甚者,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饮酒者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拦辱骂恐吓、强拿强占任意毁损、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在此,法官提示,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约束自身言行,理性饮酒,量力而行,切勿在觥筹交错、推杯换盏后迷失自我,因一时冲动而触犯刑律。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稿:忠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