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家住忠县乌杨街道,系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2021年,因其发现公司库房存放大量废旧铜管,且公司平时疏于管理,便打起了该铜管的歪主意。2021年、2022年,张某趁其值夜班的便利,多次将存放在公司库房里的废旧铜管搬出公司售卖,后在盗窃铜管过程中被公司保安当场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张某到案后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经查,张某多次盗窃的铜管价值共计九千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同时责令张某退赔被害人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九千元人民币,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张某多次盗窃的铜管价值合计九千元人民币,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且属于多次盗窃,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为贪小便宜使自己误入歧途,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作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应当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获取财富,切不可走捷径违法犯罪。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俗话说得好:偷个鸡蛋吃不饱,一生臭名背到老。
(县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