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群众利用他人土地进行通行、引水、排水的情形较为普遍。当一方以通行为目的,要求使用另一方土地时,另一方是否必然应当提供相应便利呢?
近日,忠县法院审结一起因通行利用他人土地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该案阐明了相邻关系适用的条件,对滥用相邻权利的诉求依法予以驳回。
【案情简介】
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居住了几十年的邻居,两家房屋相邻,中间隔着一块菜地。秦某为出行方便,有时从李某家菜地、地坝通行。
去年年初,李某为保障自家3岁孙子安全及方便喂养家禽,将菜地围上铁丝,在自家地坝垒上围墙、修建铁门,导致秦某无法从李某家地坝通行,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经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秦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地坝通行。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处理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秦某与李某系邻居,若秦某因通行必须利用李某家的地坝,李某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审理查明,秦某从李某家地坝过路系经年累月的习惯,却不是秦某外出通行的唯一选择,其屋前屋后均有其他路可以通行,且路程无太大差距,并有经硬化的便民道,足以满足秦某的日常通行需求。李某在菜地围上铁丝、地坝垒上围墙,系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该处分并未影响秦某的正常生产生活。综上,该院依法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在理解认定“必要的便利”时,一是需要考虑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利用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是否必要且系唯一选择,其利用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二是考虑若不动产权利人阻止相邻权利人利用其土地,是否会严重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本案中,秦某从李某家的地坝路过并非外出通行的唯一道路,在秦某还有路程相当、路途平坦的硬化便民通道可选择的情况下,秦某仍坚持要求从李某家地坝通行,明显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李某出于对家中幼童的安全考虑及饲养家畜的现实需求,在自家地坝垒上围墙、修建铁门,系对其财产的正当合理处分,应当得到尊重。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法官提示,邻居间为了通行方便从对方地坝过路本是常事,但行使相邻权利也应有合理的边界与限度。邻里间应本着团结和谐、守望相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邻里关系,不得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满足自身的不合理需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来源:忠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