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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时摔伤,谁担责?

  【基本案情】

  黄某系全职家庭主妇。周某系某餐饮店经营者。一雨天中午,黄某踩着高跟鞋,右手拿着雨伞、左手提着挎包,前往周某的餐饮店就餐。刚进入店内,黄某就不慎在厨房门口处摔倒受伤。

  经重庆市忠县中医医院诊断,黄某为左耻骨、骶骨、左髋臼骨折及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扣除医保报销后自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4000余元。黄某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出院医嘱为伤后卧床休息6至8周。另据事发时监控视频显示,该餐饮店并未张贴“小心地滑”等安全提示。黄某认为周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2万余元。

  【法官说法】

  “雨天路滑”是一种警示,更是一份责任。日常生活中,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餐饮店应保障客人在店内的通行安全,更应在雨天防范因地面湿滑等因素导致客人摔倒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黄某在餐饮店就餐摔倒受伤,被告周某作为该店的经营者,理应提供安全的消费就餐环境,特别是针对地面湿滑等情况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比如合理安排清洁时间、铺设防滑垫、设置警示标志等预防危险发生。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该餐饮店内未设置任何安全提示,以致黄某不慎摔倒,对此周某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雨天踩着高跟鞋,并携带有雨水的伞进入餐饮店,理应清楚雨水滴落在瓷砖上会导致路面湿滑,在行走过程应更加小心以确保自身安全,但其未尽充分安全注意义务,行走速度明显不慢,就案涉事故的发生,黄某的疏忽大意是导致其摔倒的主要因素,黄某对造成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忠县法院酌定周某承担30%责任,黄某自行承担70%责任。

  关于误工费,黄某虽系全职家庭主妇,主要从事照顾小孩等家庭型事务,但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故结合其年龄、身体状况、劳动价值及护理依赖时长等综合因素,忠县法院酌定支持误工费5100元。

  综合证据,忠县法院认定黄某各项损失含医疗费4000余元、院内外护理费约500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余元、误工费5100元,以上金额共计15000余元,由周某承担4700余元,其余损失由黄某自行承担。

  来源:忠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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