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成波)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不再单独鉴定、报销比例可达100%、最高报销额达1500元/年。这是笔者近日从县医保局获得的消息。
日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诊断入手,加大门诊用药保障力度,减轻城乡“两病”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通知》指出,符合中国高血压、糖尿病防治指南标准,需长期门诊用药的参加居民医保的“两病”患者,纳入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包括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一类管理的一级高血压低危组及继发性高血压患者(以下简称“一类管理对象”),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二类管理的一级高血压中危组及以上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以下简称“二类管理对象”)。一类管理对象门诊治疗范围为药品目录中降血压、降血糖药物,二类管理对象门诊治疗范围按照居民医保慢特病政策执行;优先选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两病”诊断机构扩大到重庆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在医疗机构申报或在就医过程中符合“两病”诊断标准的,由就诊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为其建立“两病”患者初始电子档案,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医保“两病”管理平台,“两病”患者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即可获得门诊用药保障资格。“两病”患者原则上不单独办理“两病”就医凭证,直接凭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就医。已获得重庆市原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或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特病用药保障资格的患者自动成为“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已经在卫生健康部门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城乡居民“两病”参保人自动成为“两病”用药保障对象。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按项目付费或人头付费两种方式予以保障。如选择按项目付费,“两病”患者在重庆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保障范围规定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不设起付线,按规定的报销比例、限额报销后,剩余费用由本人承担。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限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一、二类管理对象报销比例为100%;使用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一类管理对象(限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二类管理对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0%;“两病”门诊检查检验项目(限二类管理对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0%。一类管理对象的“两病”年报销限额为500元/人,二类管理对象为1000元/人。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年、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及其他一种慢性病患者的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病种,报销限额增加200元。“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报销限额与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限额共用。
居住地或工作地相对固定的“两病”参保患者,可选择按人头付费的保障方式,自愿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一个乡镇卫生院或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两病”门诊定点治疗机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治疗机构分别按高血压30元/人·月、糖尿病70元/人·月的人头标准按月结算、年终考核清算。
具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保障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实行“双通道”供药。“两病”患者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含电子处方),到能稳定供应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且已联通医保“两病”管理平台的定点药店购药,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市外“两病”患者,在市外异地直接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异地就医规定执行;在市外异地非直接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