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月20日第二版)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整改情况和审计工作总结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项目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调查、查询、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析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在获取审计证据的基础上,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送审稿和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
对审计报告送审稿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对象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对象应当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对未能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材料、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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