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1月17日,陈某驾驶电动摩托车,违规越过道路中间单黄虚线左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直行长安小客车(该车未参加机动车交强险)发生碰撞,陈某受伤。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依法认定:陈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较大,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陈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开支医疗费数万元。治疗结束后,其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共计产生8万余元伤害损失。
如何赔偿陈某的损失?陈某与张某之间产生了严重分歧。张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陈某,自己承担次要责任,按照责任比例划分,只愿赔偿陈某全部损失的30%;陈某坚决不同意张某的意见。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事后,陈某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张某驾驶的长安小客车未参加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陈某7万元,陈某承担剩余损失。面对判决,张某对自己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懊悔不已。
律师点评:
本案中,张某虽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但其所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所以法院判令其承担陈某7万元损失。
其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如下: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第98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投保交强险。上述法律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设定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上述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上属于法定的不作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其次,我国设立交强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划分责任获得基本赔偿保证,并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受害者。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则直接剥脱了受害的第三者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张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故法院“陈某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不划分责任的部分由张某全部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由张某和陈某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点评律师:官小华(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