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某幼儿园学生成某在课堂上捉弄同学孙某,孙某遂用铅笔将成某的眼睛戳伤,成某的家人带成某四处就医治疗,成某治疗完毕后其眼睛的伤情经司法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成某的父母将孙某、孙某父母、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成某9.6万元;孙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赔偿成某1.8万元;成某自行负担5%的责任,自行承担6000元的损失。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责任。而案例中幼儿园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因此幼儿园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案例中被告孙某的侵权行为是造成原告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案例中原告成某捉弄孙某的行为系导致其自身受伤的起因,因此对于原告成某的受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根据前述规定,成某依法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三方各自的过错责任,酌情认定原告成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幼儿园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负担 5%的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中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律师: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向文宴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