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殷某将一件黑色皮衣和一件白色水貂大衣送到县城一家干洗店干洗。当时,干洗店负责人张某给殷某出具了取衣凭证,并注明殷某送洗的白色水貂大衣除内衬有少许不洁之处外,无其他情况。几天后,殷某到干洗店取衣,发现白色水貂大衣大面积染色、泛黄,且腋下部分还被修补过。殷某当场要求张某赔偿,但被拒绝。之后,殷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7184元。
庭审中,殷某诉称,白色水貂大衣是其在杭州一家皮草城买的,皮草城没有出具正式发票,但当时购买这件大衣花了8980元。殷某认为,虽然这件白色水貂大衣买了两年,但每年她只穿了一两次,而且保管得当,干洗之前有八成新,故要求张某按照衣服价格的八折,即7184元赔偿。张某辩称,殷某送洗前,白色水貂大衣已泛黄,只是自己一时大意,未将这个情况在取衣凭证上注明,故拒绝赔偿。
为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当庭调解,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引导他们理性思考。经过承办法官1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