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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养?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最值得信赖和依靠的人,承担着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职责。然而,作为母亲的余某却当起了“甩手家长”,不履行监护职责。日前,忠县法院审结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依法判决撤销余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莫某为监护人。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在外务工的李某与被申请人余某相识,并非婚生育一女小涵。小涵出生后不久,其母亲余某便离家未归,教育抚养小涵的责任全落在了父亲李某身上。为生活所需,李某常年在外务工,小涵从小一直跟随其祖母莫某生活。

  2021年7月,李某不幸遭遇车祸死亡,作为法定监护人的余某却一直下落不明,对小涵不管不顾,致小涵处于监护“真空状态”。为更好保障小涵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莫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余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为小涵的监护人。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

  本案中,余某对被监护人长期不管不理,完全不履行监护职责,远超过了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程度,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余某不宜再担任监护人,故对撤销余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莫某为被监护人的祖母,具有监护资格且有监护能力,实际抚养小涵多年,对小涵的成长注入了心血,且小涵愿意跟随莫某生活。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对指定莫某为小涵监护人的申请予以支持。综上,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法官提示,为人父母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悉心照料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关心其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若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可被依法撤销,并由法院重新指定监护人。同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并不意味着父母可以据此逃避其经济上的抚养责任,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忠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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